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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外的晾衣架是否想装就能装?

时间: 2024-07-16 21:51:54 |   作者: 金属钩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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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开发区某居民楼的501房业主和401房业主阳台上下相邻。501房业主向自家阳台外延伸约0.5米,自行搭设钢结构晾衣架,而楼下401房业主则认为501房业主每日在阳台外晾晒衣物、被子,严重侵害了自己家的日照权和采光权,还带来了噪音等困扰,因而两次向城管部门进行投诉。

  2019年4月,开发区城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了501房业主搭设的晾衣架。该业主不服拆除行为,向上级城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上级城管部门出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确认上述行为违法。而后,501房业主重新在阳台外搭建了钢结构晒衣架,401房业主又向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投诉。物业于2019年8月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501业主在阳台外搭建晾衣架违反社区物业管理制度,要求其拆除晾衣架、恢复原貌。但501房业主仍不拆除,401房业主遂向法院起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01房业主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阳台外搭建的钢结构晾衣架。

  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401房业主认为501房业主在其阳台外墙搭建钢结构晾衣架并晾晒衣物、被子侵犯了其日照权和采光权,还产生噪音问题。但从其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来看,只有晾晒比较大的被子时才会影响日照和采光,同时仅在大风时有一定的声音,但该声音也不构成噪音,故401房业主的主张不成立。

  对于501房业主的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其对401房业主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有限,但是501房业主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根据401房业主提交的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本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装设影响相邻住户通风、采光、安全防盗等权益及妨碍观瞻的任何设施”。501房业主虽否认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尽管501房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签订中,但开发商有权为小区整体利益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且501房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即为认可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故应当受该协议的约束。501房业主在阳台外私自搭建晾衣架的行为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

  物业管理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全小区的业主,小区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规矩不成方圆。501业主的行为如果不得到有效的制止,可能会引起其他业主的纷纷效仿,不利于小区的管理,也势必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501房业主应拆除在阳台外搭建的钢结构晾衣架。

  外墙安装“晾衣架”在高层住宅中都会存在,因目前并无法律和法规将其纳入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范畴,故城管部门没有办法进行,面临此问题的投诉时常回复“不好管、不便管”。

  作为业主,要自觉遵守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规约》等,杜绝在住宅外立面私拉乱装“晾衣架”、“花盆架”等设施,避免因花盆、架子坠落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文明、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作为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等管理者,要积极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行为守则》等。要主动宣传小区文明行为,对于违反规约或社会公德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共同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